继承法律实务

JUNE 发表于 2008-12-03 12:18:12

    一、遗产范围的确定
    1、死亡补偿金应归近亲属所有,当事人对该金的分割要求属于对共同财产的析产,而非对遗产的继承。
    2、被继承的遗产中不知道帐户密码的银行存款如何继承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规定。
    3、办理房屋继承登记流程:继承公证书----房地产测绘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办产权证
    4、租赁公房不应作为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纳入遗产范围,公房租赁权可在原承租人死亡后有条件地转移而不是继承。
    5、离婚判决未生效而一方死亡的,导致离婚诉讼终止,一方有权继承遗产。
    二、继承权的丧失
    1、绝对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是否既遂、动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2、相对丧失: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3、法律后果:不能法定继承,遗嘱指定其继承的也无效。
    三、2006年9月14日国税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44号文)虽控制了避税的恶意行为,但也对很多正常的赠与行为开征了税收。
    1、继承遗嘱、无偿赠与不动产免营业税。(相关法律文件须经公证,才能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继承遗产要缴3%契税,不免有我国已开征“遗产税”之嫌,不过范围仅限于不动产。
    3、受赠者若以后再将受赠房屋转让,须再交5.5%营业税和20%的所得税。
四、遗嘱
    遗嘱时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基于遗嘱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决定遗嘱的成立和生效,据此可以将之与遗赠扶养协议这一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区分开来。且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
    遗嘱按接受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分为遗赠和遗嘱继承。前者对象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且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明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人不承担清偿死者债务的义务,无权直接参与财产分配。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40条: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目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缺一不可),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继承法》第9条,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对遗嘱继承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剥夺了未成年代位继承权人的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1、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其他遗嘱不得更改,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2、代书遗嘱:以下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无或限制民行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仅盖章未签字的无效)
    3、口头遗嘱: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遗嘱。一旦危急情况接触,遗嘱人能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TIPS: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能通过登报声明予以解除,这种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家庭纠纷实务(四)

JUNE 发表于 2008-12-02 21:47:14

    一、审理程序
    1、绝大多数离婚案件都采用了简易程序审理,但给予15天的答辩期,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执行;如适用普通程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前提出。
    2、调解中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向,可在法官主持下做调解笔录,法官再根据调解笔录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但按简易程序制定的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就有可能立即生效,而不一定要等签收调解书后才生效。
    调解书签收的法律后果:调解书一旦签收,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案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上诉,只能就财产部分进行申诉。
    3、当事人撤诉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撤诉经法院准许并裁定后,当事人自撤诉裁决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般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须等裁定生效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
    4、《民诉》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所以委托人在国外的需要办理相关的公证和认证手续。(领事认证业务由外交部领事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事办公室办理。)
    二、常见财产保全类型及程序
    1、房屋的财产保全及手续:要用价值相当的房屋或现金,法院若受理会派员到房地产中心,保全的裁定会规定房产在一定期限不准买卖。
    2、股票帐号的财产保全及手续:一般限于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帐户,该账户只准进入资金,而不准取出资金。一般允许股票的继续买卖。受理申请后,到开户的证券公司依法冻结申请人的资金帐户。
    3、汽车的财产保全及手续:车管所办理查封汽车的保全手续,汽车只能继续使用,不能买卖过户。

关键词(Tag): 撤诉 财产保全 简易程序

婚姻家庭纠纷实务(三)

JUNE 发表于 2008-12-01 18:52:54

    一、子女的抚养
    最高院《关于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6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50%,但并不绝对。
    我国公民出生后进行户籍登记时,可由父母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子女长大到有识别能力时,还可以自行选择姓氏。最高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拒绝受理;对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公安机关已予以恢复。
    二、律师对房产争议的处理
    1、根据
上海高院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或者配偶有共同出资),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所以若房价上涨,增值部分也无权要求分割。
    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
    除非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TIPS:一方可能出卖房屋,一方可持结婚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异议登记,可保证在3个月内房产信息中有自己对该套房产的权利异议登记,虽不能阻止房产交易,可为以后宣告该交易行为无效或追究另一方擅自转移公有财产提供有力证据。
    2、部分产权公房问题
    离婚时,若夫妻一方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权,则没有分得使用权的另一方本来就无权要求承租公房的,没有补偿;双方均有权要求取得使用权,但法院判归了一方,得到房屋使用权的一方应作适当补偿。
    司解(二)2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TIPS:实践中,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父母借的,而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法院一般先看另一方态度,如果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依据不告不理原则,可告知主张债权一方另案起诉。而且法院直接判决的话,当事人分担债务会违背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实际上,一方要证明借款事实仅有借据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资金在银行的转帐记录,资金来源等相关证据予以配合证明。
             婚前房产出售后再购房的建议:买卖交易尽量转帐,不要体现;产权登记一人名下;贷款尽量以一个人名义
   二、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
    婚姻法17条的“所得”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实际占有。
    1、上海高院关于一方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可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该比例大于1,则所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作为共同财产;比例小于1,则破产安置补偿费中相同比例部分为共同财产。
    2、赠与人排除夫或妻一方享有财产权利的意思表示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不仅是在形式上只写归夫或妻的名字。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赠与情人的房产或钱款,另一方也可追回。
    3、判断物品是否是专用的生活专用品,要看专用品一旦脱离了专用人,是否失去了应用的价值,对于一些价值较大的生活专用品,如女方的钻戒,男方价值较高的手表,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财产保险合同在离婚时能引起保险标的的转移和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而人寿保险或指定夫妻一方为受益人的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用于交纳人身保险的保险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其投保的保险费金额的一半补偿另一方。
    5、离婚时,夫妻一方名下持有合伙企业股权,夫妻约定离婚后持股一方的股权在离婚后归另一方所有,该规定仅对夫妻二人有效,不能对抗拥有优先购买权的其它股东。而且对于拟上市公司发起人、公司高管股份的分割还受新公司法的诸多限制,比如142条的规定。
TIPS:财产清单上估价可在数字上加上“暂估”二字,以防止将来诉讼时对方有意在数额上做文章。
    三、管辖
    1、《民诉》22条,对公民提出的民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若干问题的意见》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关系;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民诉意见》第8条,双方都被监禁或劳教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教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教地人民法院管辖。
    4、《民诉意见》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3、14、15、16条)
    公告期国内案件为60日,涉外案件6个月。
TIPS:立案后7日内必须交纳诉讼费用,逾期缴纳或不交的后果,是按撤诉处理。如果立案庭当天不知道民庭内勤会将案件如何分配,可以随后与民庭的内勤联系,查询承办法官,以便及时与其联系。
             诉讼技巧:被告律师可以恰当地利用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因为被告律师相对于原广告来说接受较晚,准备工作步入对方充分,这样可以为自己赢得准备应诉的时间,而且能消磨原告律师的斗志,古语云: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
    四、诉讼费用
    根据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离婚案件律师不能提供风险代理服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有些原告出于少交诉讼费用的考虑或在控制财产上占有绝对优势的情况,起诉时,不列明全部共同财产,或有意向法院陈述说某些共同财产不需法院分割,导致被告不得不向法院主张共同财产的分割;而形成了原告起诉离婚,而大部分诉讼费用却由被告缴纳的现象。



婚姻家庭纠纷实务(二)

JUNE 发表于 2008-11-21 16:17:40

    一、离婚诉讼中要格外注重调解。上海法院系统每年诉讼调解撤诉率平均占民事案件结案的60%以上,调解分为诉前和诉中,诉前主要就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的要具体,因为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执行更为重要。比如关于银行存款的约定,将截至离婚协议签订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帐号、存款金额、币种等,而不是简单写成“离婚是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所以签字前要三思而后行。此外可以在协议中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
    1、双方当事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若当事人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
    2、不是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婚姻。
  《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记入调解书。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Tips: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不征契税。
 二、损害赔偿vs.经济帮助vs.经济补偿
    1、《婚姻法》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司解(一)》29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婚内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是得不到支持的,但各地法院可能有不同做法。而且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审提出的,调解不成的,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可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出。
    Tips: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目前上海亲子鉴定的机构在上海血液中心,鉴定费在2000-4000元。
    “捉奸”证据的合法性。自己、公共场所取证时合法的,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得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吃侵权官司。
    对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MSN、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把握。由于电子邮件用户名、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人只要掌握了某一注册用户的用户名和密码,就可在任何地方使用任何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在该用户名对应的电子邮箱里收发、删除电子邮件,因此电子邮件真实性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系电子数据下载打印,不是证据源文件,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电子邮件打开及打印内容的过程全程公证,将公证书提交法院。此外由于网名或电子邮件名多为化名,举证者尚需提交该名与案件关联性的其他证据。
    关于电话、电信通讯明细,取证非常难,而且即使通话记录真实,只能证明某人的通话次数、时间、主被叫号码,不能直接反映任何客观过错事实。
  事实上很多当事人过多重视婚外情证据的收集,但实际上即使构成了赔偿条件,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也不高,目前各省判例多在几千元至两万元不等,在上海也没有看到5万元以上的判例。   
 2、根据《婚姻法》40条,经济补偿只能使用约定的分别财产制。
 3、《婚姻法》42条规定经济帮助的时间条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受助方年龄较轻且有劳动能力的,多采用一次性支付帮助费用的办法,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往往要做较长期的生活安排。
 三、《婚姻法》46条应当判离的5种情形举证非常难vs.无效婚姻的4种情况.
  实践中,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判离前提下,在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所以第一次诉讼原告相对被动,被告相对主动,而6个月后的第二次诉讼双方的形势则刚好转变,原告相对主动,被告相对被动。
TIPS:尽量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以证明有租赁关系,印证分居的事实。

  四、调查取证的方式。
  1、律师采用调查令取证的方法,即法院向调查单位出具调查函,由申请人律师持函前往调查,以法院委托调查的手段向被调查单位取证。不要怕法院嫌麻烦,也不要怕法官脸色,多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较多取证。
  2、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调查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大多数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拟查询银行的具体名称和帐号。实践中只要知道哪个营业所开的户就一定能查到,建议与法院再次沟通。而且一定要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细,而不仅仅是余额。
  调查被申请人的公积金贷款划扣情况(银行)。
  调查报警记录及讯问情况。
  调查股票帐户,总额=股市总值+资金余额。直到对方在哪个证券所开户,可找其或直接去开户银行打印股票交易对帐单;只知道身份证号,可去中国证券上海\深圳结算公司调查股票交易明细,但如想查到对方资金帐户情况,需先查出开户证券公司。

关键词(Tag): 赔偿 离婚协议 调查取证

婚姻家庭纠纷实务(一)

JUNE 发表于 2008-11-19 16:32:30

    好像有数据说婚姻家庭案件占了民事案件的近四分之一,中国已经成为亚洲离婚率最高的国家之一。记得在法院实习的时候,也碰到了各色来离婚的人,有的是妻子苦苦哀求,也有的是丈夫低声下气挽回,但更多的是两夫妻为了财产而争得头破血流。世间的事就是这么奇妙,如果在法庭上给他们回放当初甜蜜时候的场景,两人的脸上将是什么表情呢?
    记得某老师说过结婚前一定要睁大眼睛,婚后则要睁只眼闭只眼。但无奈恋爱中的人基本都是睁眼瞎。。。所以结婚之前请个律师吧,律师可以依法向客户提供的信息:通过公安局的信息查询系统查到对方的婚姻缔结情况,避免重婚或成为情妇的情况出现;通过工商局的内档查到当事人的股权持有情况,以及通过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当事人的房产权属情况,避免上骗色又骗财的当。
    一、彩礼
    彩礼给付是基于各地的风俗习惯,这与无条件的赠与不同,其实质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方给予另一方彩礼时,往往给付目的非常明确,即欲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另一方收取彩礼的行为也表示,另一方愿意与其缔结婚姻关系。由于各地内部审判规定不同,上海高院的意见是: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给予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所以婚前以一方名义购房,另一方全额出资的,除有足够证据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供婚后共同生活的外,一般就认定为对未出资方的赠与了。当然了,就算认定为是彩礼,也要根据使用情况、必要消耗、婚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
    TIPS:1、对于那些无法证明取得实践是婚前还是婚后的贵重物品,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为了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可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2、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二、扶养费纠纷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未对何种情况下夫妻一方需要扶养,而对方必须履行扶养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从保护生活困难一方的生存私益出发,人民法院把握的原则一般是指要能确认生活困难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去向又合理解释,就会支持其诉求,而将双方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留待离婚诉讼中解决。
    三、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行为
    如果以对方名义卖房,且购房人有理由相信卖房人已有相应的权利时,就应作为表见代理处理,合同有效;而如以自己名义卖房时,则是无权处理,即为效力待定合同。房产善意取得必须要在转移所有权后才可主张。所以购房时,除了看清对方是以谁的名义签的合同;如果房东只有一方出面的,最好让未出面的一方其出具个书面证明,防止其将来以不知情而反悔。
    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个优秀的婚姻律师,不仅是一个精通婚姻法的专家,而且还是一个公司法、证券法、财税法的精通者。两个人要离婚牵扯到的东西真的很多,很多平时注意不到的小细节都会跳出来让你头痛不已。比如离婚后的户口问题,房子是拿回来了,但另一半的户口还在。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求的侵权案件,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所以只有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如果对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元的不便补偿(不是违约金),若在转让该房时,因户口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的,应赔偿对方差价部分(具体数额应在买卖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知)。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婚姻这种特殊的人身性非常强的关系中,法律往往并不是最好的调整手段。有时候过分强调法律,反而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不和谐的因素。要记住,法律只是我们解决问题的最后途径。
关键词(Tag): 户口 彩礼 擅卖房产 扶养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中的法律问题总结(二)

JUNE 发表于 2008-11-08 00:02:01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不支付医疗费怎么办

正常的做法应是先治疗,待治疗终结后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伤残鉴定,待鉴定后持相关资料由交管部门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最好是诉讼解决,因为一旦进入诉讼,费用加大,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最终都要当事人支付。

现实中由于医院用的往往都是自费药,如果保险公司拒赔,那所有损失都可能落在侵权人头上。为避免到时候与保险公司打官司,侵权人会干脆停付医疗费,由被害人起诉,让法院对医院的所有医疗费单据进行审查,并做出判决,再持法院判决到保险公司理赔,就不会那么困难。随然这种做法不太符合道德,但对恶意治疗的赔偿权利人是非常奏效的。

Tips:1、寻找有实力的赔偿义务人。如雇工在劳动过程中造成他人的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工有重大过失的,雇主才可向其追偿。当然被告并非越多越好,对方如果提出主体资格异议,使诉讼程序异常复杂,诉讼周期变长。

2、对被告而言,不要一接到法院传票就去开庭应诉,很多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你无关,可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

二、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到哪个法院去告?

我们知道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但选择不同的管辖法院,其诉讼结果往往不同。因为《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赔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伤残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所以,即使是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抢险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起诉,迫使对方提起反诉。当然异地诉讼会使交通费、误工费等诉讼成本加大,需要当事人作出策略性选择。

问题:各地好像有不同规定,有要在该地生活一年以上且以自己劳动维持生活的限制?

三、交通事故损害能赔多少?

1、交通肇事的刑附民诉讼vs.交通事故赔偿的民事诉讼

前者不用交纳诉讼费,而且判决快(审限一般不超一月),赔偿快(因为赔偿数额及效果影响量刑);后者反之,但好处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能否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亡赔偿兼得?

交通事故赔偿原则是填平原则,事故受害人不应从赔偿中受益,只是现行实践中劳动部门通行规则。而根据保险法理论,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并不具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补偿性质,只是履行合同的定额给付义务,因此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遭第三者侵害引起损失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后,还可以行使向第三者索赔权,即受益人享有多份不同性质赔偿的权利。

实际操作各地不一,就死亡赔偿金获得两份的可能性是有的,但医疗费等票据仅一份,所以实际操作中难以分割,建议当事人尽力都争取。

Tips:为防止肇事司机转移财产,最好先做财产保全。

四、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贬值损失能否获赔?

现实生活中很多保险公司将其列入免责条款:“由于局部损坏导致保险车辆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为了转移风险,应市场需求又开发了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

Tips:为避免定损争议,最好在上保险的时候,确定其指定的修理厂就是车的专修厂

五、死亡赔偿金 vs. 精神抚慰金

    前者是一种财产损失的赔偿,即是以死者生存时能够为家庭带来的收益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用为标准进行的财产补偿,与被害人死亡时的年龄、户籍相联系。后者由侵权人的侵害手段、获利情况综合确定,其计算方法没有统一的规定。

关键词(Tag): 比较 赔偿 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