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日志之十

JUNE 发表于 2008-03-07 16:16:23

    前几天因为当事人问的关于绿化带的问题,特意去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办的一个网站上去咨询,还不错,居然给我回了两个电话,提供了个市容环境卫生的举报热线.不管有没有用,态度还是好的,呵呵.
    我自己查看了些资料,觉得要解决这个问题,主要途径有:1.协商.从目前双方关系看,是不可能的了2.调解.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协会或者消费者协会出面进行.3.投诉.4.起诉.可以请业主委员会出面5.仲裁.我查了下,上海确实有个物业管理协会,由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注册物业管理师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只是不知道这个部门具体怎么运行的.如果要诉讼的话,我找到的法律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合同法.但是,我还是不怎么搞清楚,私权利和公法之间的关系,如何结合联系起来.依据一本书上的意见,虽未签订物管合同,但事实上形成了物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和履行地均在上海,依法应适用合同法和上海居住物业管理条例.
    今天还来了个当事人,是作为被告.案件经过是这样的:当事人与系原告(一所学校)的教师,离职后自己开办了个培训中心.另一被告原来也是被该校请来为其制作网站搞宣传的,后也离职.当事人请另一被告为其制作网站招生,并给其提成.但是另一被告用的仍是原网址,虽然网页内容不同,但是通过各大搜索引擎的搜索,原校名仍存在.现在学校告他们名誉侵权,要求赔偿15万元.
    此案的关键是,当事人与另一被告是什么关系以及当初当事人对该事实是否知晓.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其不知晓的部分短信息,我认为这是关键证据.另一个是是否为合伙的问题,我觉得应该只构成雇佣关系,因为另一被告并不参与经营,并对该培训机构运作情况不知晓,根据合伙要求共同经营\共同出资\共同收益\共担风险的定义,应该是不构成合伙的.还有就是作为一个普通的人,是否应该知晓关于更换网址后,能够继续通过原名搜索到该网站的事实.这个如何界定呢,我觉得还是跟法官自己的判断有很大关系的.挺有意思的一个案子,期待当事人在跟法官接触后能再来找我们,让我们知道这个案子会怎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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